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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曾美玲)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多项公告,明确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有所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则明确延续至2027年底。
根据上述两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此前,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的享受范围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如今享受范围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优惠力度有所加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项税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此外,该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述两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两项税惠政策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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